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刑更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万广顺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28号罪犯万广顺。曾因吸收毒品,于2012年2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吴刑二初字第0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广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万广顺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给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九万一千五百元给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苏中刑终字第00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4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万广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万广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万广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广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万广顺,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1分。2015年3月、2016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未履行;退赃退赔合计人民币九万五千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万广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万广顺未能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广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