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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韩惠凤、韩美伊、韩会雷、韩会峰、韩会英、韩会兰与陈西水共同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慧凤,韩美伊,韩会雷,韩会峰,韩会英,韩会兰,陈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韩慧凤,女,1958年8月3日生,汉族,济南凤河电力辅机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韩美伊,女,1984年5月7日生,汉族,济南凤河电力辅机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韩会雷,男,1960年11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交通银行工会办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韩会峰,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济南办事处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韩会英,女,1948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韩会兰,女,1959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陈西水,男,1949年11月12日生,汉族,济南历城水泥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韩慧凤、韩美伊、韩会雷、韩会峰、韩会英、韩慧兰与陈西水共同共有纠纷一案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西水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慧凤、韩美伊、韩会雷、韩会峰、韩会英、韩慧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