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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政府与小太阳双语艺术幼儿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政府,小太阳双语艺术幼儿园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132号原告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政府,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壶台线西石林村路南。负责人郭学光,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胡永丽,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小太阳双语艺术幼儿园,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东石林村。负责人秦玉霞,该园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政府与被告小太阳双语艺术幼儿园确认合同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张志伟审 判 员  冯祥敏人民陪审员  闫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