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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利明与蔡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明,蔡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王利明。委托代理人郭子皓,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超。原告王利明诉被告蔡超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毛晓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