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利明与蔡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明,蔡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王利明。委托代理人郭子皓,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超。原告王利明诉被告蔡超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毛晓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