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洪焕新、周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洪焕新,周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46号原告张卫东,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洪焕新,女,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周后斌,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原告张卫东与被告洪焕新、周后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拟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对被告送达开庭应诉手续。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红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