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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许清保与刘科、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清保,刘科,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执保78号 原告:许清保。 被告:刘科。 被告:刘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清保与被告刘科、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清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科、刘波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科、刘波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爱国 代理审判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何 娟 校对人:何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