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许清保与刘科、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清保,刘科,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执保78号 原告:许清保。 被告:刘科。 被告:刘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清保与被告刘科、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清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科、刘波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科、刘波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爱国 代理审判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何 娟 校对人:何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