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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龚为民与韩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为民,韩付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2民初39号原告龚为民,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洪发,男,194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上蔡县。被告韩付国,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原告龚为民与被告韩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龚为民诉称,被告购买原告化肥欠款19700元,经追要,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9700元。被告韩付国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暂时经济困难,请求延期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化肥生意。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化肥。因当时被告未即时付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欠条内容如下“欠条今欠化肥款壹万陆仟柒佰元正保证6月1号前还清412825196209090577韩付国04年4月14号”、“欠条欠化肥款3000元(叁仟元正)(保证一个月内结清)欠款人:韩付国2014.7.5号”。上述欠款共计19700元,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韩付国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龚为民化肥款19700元。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