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4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芙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芙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876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吴飞,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芙蓉,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芙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鉴于被告王芙蓉已经缴清所欠的物管费,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庞春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