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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7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石万贞与张宗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万贞,张宗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459号原告石万贞,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宗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万贞与被告张宗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况君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