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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黄岩与孙学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孙学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256号原告黄岩,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尚红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与被告孙学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梦媛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