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黄岩与孙学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孙学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256号原告黄岩,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尚红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与被告孙学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梦媛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