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建宗诉白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宗,白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宗,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白谦,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六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六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坤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平伊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