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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董起滨与王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起滨,王黎明,刘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323号原告董起滨,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红河小区***栋*单元*层*号。被告王黎明,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二道街**号*栋*单元*楼*室。被告刘春燕,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0年6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青年城邦小区*栋*单元****室。原告董起滨与被告王黎明、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起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董起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