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哈尔滨市远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辛柏祥、孙德福、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瀚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远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辛柏祥,孙德福,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瀚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2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柏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光天,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丹,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市远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春梅,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辛柏祥,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孙德福,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福,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哈尔滨瀚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柏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远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辛柏祥、孙德福、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瀚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上诉人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费,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鹏审 判 员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吕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