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涛与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储晓林,董事长。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5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