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2民初1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辰与遵义市南德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辰,遵义市南德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719号之一原告李辰,男,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喻随彬,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爱勇,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遵义市南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香园公寓A幢。法定代表人闵昌旺。被告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银杉桥东联线A栋。法定代表人吴荣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辰与被告遵义市南德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已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书面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1365元、公告费200元后,原告未按照本院限定时间补交。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5元,退还原告李辰682.5元。审 判 长  卢方林审 判 员  张元璐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荣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