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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李清辰诉沃尔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辰,沃尔玛(吉林)百货有限公司吉林市解放大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567号原告:李清辰,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沃尔玛(吉林)百货有限公司吉林市解放大路分店,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JENS-MARTIN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辰与被告沃尔玛(吉林)百货有限公司吉林市解放大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南相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