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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修海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修海,陈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65-1号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陈修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修海。被执行人陈博。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修海、陈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修海、陈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5923810元;2、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以5923810元为基数,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全部租金偿清之日止;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支付案件受理费26693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鸿   冰审判员 马露审判员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游   向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