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男,公司业主;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刑拘网上追逃抓获被被羁押,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唐某乙,男,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伍芳芳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为了在衡南县川口乡三田村杨枝岭组产、销山砂,以唐某甲父亲唐某丙的名义注册成立了“衡南京龙建筑有限公司”,并与川口乡三塘村新屋三组的农户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租用该组稻田五年。2014年9月,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在未办理任何采挖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唐某丙的位于三田村杨枝岭组的责任山进行采挖山砂,并在租用的稻田上挖坑用于蓄水和洗砂。直至2015年7月,因衡南县政府及县公、检、法联合出台了禁止非法生产山砂的通告,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才停止采挖。经鉴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非法占地面积共计11.5827亩,其中基本农田7.34亩。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唐某乙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被占用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辩称,所占用的农田原因涨洪水成了无人耕作的荒田,且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每年均支付了租金,停止采挖后又进行了恢复;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罚。对其辩护意见,二被告人提供了请愿书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系侄叔关系。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为在衡南县川口乡三田村杨枝岭组产、销山砂,以被告人唐某甲父亲唐某丙的名义注册成立了“衡南京龙建筑有限公司”,并与川口乡三塘村新屋三组的农户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租用该组被水淹而未耕作的稻田用于蓄水洗砂等,期限五年。2014年9月,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唐某丙位于三田村杨枝岭组的责任山进行采挖山砂,并在租用的稻田上挖坑,蓄水、洗砂等。直至2015年7月,经相关职能部门通告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才停止采挖作业。经勘测,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非法占用破坏土地总面积11.5827亩,其中耕地(基本农田)7.34亩。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唐某乙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拆除了所占用土地上的采挖山砂设备、设施,对破坏的耕地进行了平整恢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书证报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由来;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车票等证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到案情况;在逃人员信息表、取保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存根证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身份等基本情况;衡南县国土资源局报案材料证明: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非法占用耕地7.34亩采洗砂调查情况;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衡南京龙建筑公司缴纳植被恢复费8485元;沙场恢复工作意见书证明:当地村组群众对农田恢复情况满意的意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丙的证言证明:自己系衡南京龙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唐某甲(儿子)、唐某乙(弟弟)负责公司经营;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注册,2014年9月份在衡南县川口乡三田村投资组建人民砂场采山砂,冲洗加工后出售,2015年7月25日停业;采砂时占用林地、农田,近12亩;取土点为位于杨岐岭组的河头面前山,系自己责任山,为有小松树、竹子的林地,采砂时挖了三亩山,先用铲车铲除外植被再用采土取砂;占用了三塘村新屋三组的五亩荒弃农田用于洗砂等,并与该组签订协议;公司砂场经营未在国土、林业和环保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生产破坏了山林耕地,有部门要求停业整改,砂场在2015年7月已停业,恢复原农田等;证人罗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9月,唐某甲与自己签订流转协议,占用稻田作砂场经营,稻田每年每亩补偿300元,另补偿组里每年1000元,时间5年,到期恢复稻田。砂场经营挖山地三亩采砂,建有洗砂池、变电房等,占用稻田(已荒弃)五亩洗砂排污等;不清楚砂场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生产大半年后因整治就停业了,机械等拆除;砂场主要是唐某甲、唐某乙在做事;证人颜某甲、颜某乙证言证明:唐某甲、唐某乙负责人民砂场日常管理,占用山地、荒废的农田进行山砂采挖、出售;取土处的山地上原为有小松树及竹子的林地,洗砂占用了荒废的稻田,签订有农田补偿协议;现已停业并拆除机械设备等;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今年农历4月27日至农历6月9日受雇在人民砂场帮老板唐某甲、唐某乙开铲车以及砂场经营情况;证人刘某、梁某、罗某乙的证言证明:案中所涉土地的原貌、被破坏以及平整恢复情况,可以恢复耕种但未经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本案查明的事实;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测结论、示意图、占用耕地认定、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非法占用破坏土地总面积11.5827亩,其中耕地(基本农田)7.34亩;砂场所占用土地在恢复前后勘查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被占用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耕地(基本农田)是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且难以再生的土地资源,是承载生命而不可逾越的“红线”,二被告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7.34亩,超过五亩,且造成被占用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唐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分别构成坦白、自首,可分别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采取停工拆除设施、缴纳育林基金、恢复农田及土地原貌等补救措施,减少、挽回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得到当地村组群众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诚恳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二、被告人唐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三平审 判 员 戴 辇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