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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8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8民初1420号原告陆某某。被告陈某某,女。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某某年1月X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某某年X月X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盛洁独任审判。于某某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某某年自行相识恋爱,某某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某某年,因被告家庭矛盾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失和,某某年X月,被告离家,住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某某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住房,离婚后,现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双方住房均自行解决。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于某某年自行相识恋爱,某某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原告及其家人不尊重被告且原告出入洗脚房致使夫妻关系失和,被告于某某年4月初离家,住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双方确无共同财产和共同住房,离婚后,现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双方住房均自行解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某年自行相识恋爱,某某年X月X日��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故致夫妻关系失和。某某年4月初,被告离家,住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某某年3月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近年来,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现双方分居至今已逾两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住房,均同意现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双方住房均自行解决,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离婚后,现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离婚后,原告陆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的住房均自行解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启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