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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杨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证件号码412726198811120847。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于2016年1月30日立案执行闫某申请杨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某应支付申请人闫某婚前个人财产嫁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郸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赫丙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