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徐光华、夏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徐光华,夏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1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527号。负责人:蔡忠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永明,当涂县支行法务经理。被告:徐光华。被告:夏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告徐光华、夏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