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金学与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优越路南工行平顶山。法定代表人韩建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存山。上诉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贾玉成诉请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9万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嘉禾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王绍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