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玉芹与王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芹,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芹,住所地青冈县。被执行人王爱华,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李玉芹申请王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玉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