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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15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