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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759号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汉林。被告: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共荣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芝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