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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约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约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206号被告:安徽省约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陈照杰,该××总经理。本院移送执行的追缴安徽省约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约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执2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贾 欣审判员  张齐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