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东丽与被告黄浩俭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181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2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赵英会。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全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黄某某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宋某某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东丽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君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