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立峰与邵来明、邵秀凤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邵来明,邵秀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764号原告:王立峰。被告:邵来明。被告:邵秀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立峰与被告邵来明、邵秀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