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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7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与鹿文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鹿文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108号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崔立传,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鹏,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文光,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鹿文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鹿文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7元,减半收取1358.5元,由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