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志国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兆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志国脚手架有限公司,韩兆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24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志国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山北东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之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兆炳,男,194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志国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兆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兆炳和申请执行人南京志国脚手架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志国脚手架有限公司300元,剩余款项因和解协议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兆炳和申请执行人南京志国脚手架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志国脚手架有限公司300元,剩余款项因和解协议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24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曹荣中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