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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乐成与吴烈根、储昭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乐成,吴烈根,储昭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156号原告:黄乐成。被告:吴烈根。被告:储昭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乐成诉被告吴烈根、储昭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胜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