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申请张艳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张艳波,迟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法定代表人魏永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艳波,地址肇东市北九道街华富药业楼*栋*单元***室。被执行人迟德江,地址肇东市北九道街华富药业楼*栋*单元***室。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申请张艳波、迟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艳波、迟德江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执行款65648.26元,承担执行费88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艳波、迟德江暂无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肇法执字第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国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作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