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213号原告:李某,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陈某,1989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祁兵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