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8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梁远中诉桑榕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中,桑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148号原告:梁远中,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委托代理人:郭文显,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桑榕,男,40岁,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远中诉被告桑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桑榕已履行原告诉请的义务,原告梁远中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远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远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撤诉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梁远中承担。审判员 盛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