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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梁远中诉桑榕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中,桑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148号原告:梁远中,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委托代理人:郭文显,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桑榕,男,40岁,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远中诉被告桑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桑榕已履行原告诉请的义务,原告梁远中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远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远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撤诉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梁远中承担。审判员  盛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