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544号,已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三日内履行法律生效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某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