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谢冬仙、徐潞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冬仙,徐潞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谢冬仙,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潞菲,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谢冬仙与被执行人徐潞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冬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潞菲支付借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有关金融系统、车管及房管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潞菲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冬仙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徐潞菲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冬仙以被执行人徐潞菲目前无明确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谢冬仙以被执行人徐潞菲目前无明确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46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