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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小颖与詹华青、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颖,詹华青,李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4521号申请执行人谢小颖,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华青,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丽丽,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小颖与被执行人詹华青、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詹华青、李丽丽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暂查被执行人无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将被执行人詹华青、李丽丽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谢小颖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院(2015)安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