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6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何凤娟与关益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凤娟,关益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6531号原告:何凤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586。被告:关益恒,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57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凤娟诉被告关益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何凤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梅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