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卢磊起与于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磊起,于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248号原告卢磊起。被告于必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磊起与被告于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磊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磊起负担。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