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祝恒旦与彭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恒旦,彭方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118号原告祝恒旦。被告彭方军,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恒旦诉被告彭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恒旦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恒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恒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恒旦负担。审判员 陈敬开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