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仵巧枫与张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巧枫,张燕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75号之一原告仵巧枫,身份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林致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霞,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燕梅,香港居民。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燕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异议人张燕梅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件应由异议人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工作站出具居住证明文件,证明原告从2013年至2015年11月24日居住在深圳市福田XX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原告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燕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洵娴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