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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1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郑锦香与金钰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锦香,金钰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1999号之一原告:郑锦香。被告:金钰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锦香诉被告金钰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锦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锦香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