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1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郑锦香与金钰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锦香,金钰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1999号之一原告:郑锦香。被告:金钰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锦香诉被告金钰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锦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锦香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