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民初字第2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新华诉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2240-4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刘新华,男,汉族,青海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裕华,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小平,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红青,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刘新华与反诉被告青海三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刘新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刘新华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刘新华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刘新华负担。审判长  郑俊贤审判员  刘俊兰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