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文龙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8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2012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在本市海淀区恩济里小区1号楼701室,窃取被害人朱×(男,20岁)挂在床头牛仔裤裤兜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赃款人民币1700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因脱保,于2016年3月12日被再次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杨×退赔被害人朱×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