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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侯留民与王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留民,王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00687号申请人侯留民,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洪杰,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侯留民与王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王洪杰并不在城关镇为民路86-20门牌号居住,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洪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侯留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修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健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永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