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784号原告张某某,男,31岁。被告詹某某,女,31岁。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