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孟宪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572号罪犯孟宪柱,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蠡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宪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宪柱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2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宪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