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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开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晶善与被执行人李桃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开执字第347号申请人:程晶善,男,汉族,住赣州市全南县城厢镇。被执行人:李桃生,男,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程晶善与被执行人李桃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2013)赣开民二初字第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晶善于2014年8月1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赣开民二初字第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凌慧明执 行 员  涂香斌执 行 员  邱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