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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船涯与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船涯,王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011号原告:王船涯。被告:王春雷。原告王船涯为与被告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船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7日,被告王春雷向原告王船涯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王船涯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嗣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春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船涯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春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