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222民初156号原告张某甲,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08年7月11日,原、被告由父母包办登记结婚。2009年3月5日生育一男孩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3年底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双方分居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两份,证明被告及婚生男孩张某乙的身份;3、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4、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年底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被告王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1日,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3月5日生育一男孩张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婚生男孩一直随原告生活。2013年底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双方分居长达四年,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被告下落不明及婚生男孩一直随原告生活的实际,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张某乙,现年6岁,由原告张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福成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雅